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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03-06 17:00:00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一级预算单位。我院的宗旨是:开展地质矿产和土地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主要职责任务是:开展基础地质、固体矿产资源、气体矿产资源、液体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研究;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保障;开展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耕地保护、土地整治相关政策、理论和技术研究;开展土地调查评价与土地检测政策理论研究和技术工作;开展土地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地质科学实验与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开展物化遥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承担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开展基础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分析测试;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整治技术支撑工作;开展地质矿产、土地资源、环境保护、检测检验等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二)单位构成。

目前,我院下设党政办公室、规划发展办公室、财务科、总工办公室、科研管理办公室、审计监察办公室、法务督查室、发展研究中心、后勤服务中心9个职能管理部门,一所、三所、五所、六所、九所、国土分院、地勘设计所、检测中心、页岩气分院9个经营部门。建成国土资源部页岩气资源勘查重点实验室、外生成矿与矿山环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研究中心、重庆市页岩气资源与勘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油气资源与探测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页岩气研究中心、国土资源部重庆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研究中心、重庆市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平台。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568.2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68.27万元,比2017年减少919.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68.27万元,比2017年减少763.47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我院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由社保基金统一发放,不再纳入部门预算;二是在职人员人数较2017年减少5人。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我院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300万元,比2017年减少15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2018年实验仪器设备购置有所减少,主要用于保障我院科技基础平台运行、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技术支撑经费和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等重点工作。

我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一致。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9.33万元,与2017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33万元,较2017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较2017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7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政府采购情况。我院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00万元,无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和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300万元。主要绩效目标为:建成具有先进技术支撑的科技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应用平台;推动重庆乃至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进步,促进全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技术服务市场的形成,确保工作区域内不发生地质灾害致人伤亡事故;紧密结合页岩气产业发展方向开展科技创新,将平台建设成为行业领先的技术、产品和设备研发中心,新技术集成和推广中心,人才培训中心;有效促进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方面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促进重庆市非常规天然气的开发进程,解决该领域勘探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和科研问题。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